湖南日报4月16日讯 构建洞庭湖保护整体性立法体系。一要加强洞庭湖立法与长江立法的体系衔接。在宏观层面,保持上下位法的协调一致;在微观层面,重点筛查立法冲突。二要建立跨区域协作立法机制。适时推进湖南、湖北两省洞庭湖保护共同立法,加快湖南省内三市一区协作立法。三要明确“洞庭湖”具体适用范围。从自然属性看,明确界定洞庭湖湖泊和河道范围;从社会属性看,明确湖泊、河道沿岸堤防保护的区域。四要提高洞庭湖立法层级。考虑将地方性法规——《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提升为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出台并冠以《洞庭湖保护条例》名称。
建立统一的洞庭湖综合性管理机构。从行政管理视角看,建议成立湖南省洞庭湖综合管理局,同时加挂洞庭湖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作为省政府的下设机构,将分散在各行政区域、行政管理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能乃至自然资源管理职能集于一体。
巩固加强洞庭湖保护司法专门化建设。一要适时设立洞庭湖环境资源法院。由其作为专门中级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洞庭湖湖区环境资源案件以及由基层法院上诉的涉洞庭湖环境资源案件。二要立足“三审合一”完善洞庭湖环境资源司法规则。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制定全省环境资源案件“三审合一”审判指南。三要建立健全洞庭湖环境资源司法裁判执行机制。在法院内部建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与立案、执行、审判监督机构之间的协同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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