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环球法律评论》
我国学者对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中“照护职责”的现有分析存在实质不清、要素不明、判定不准等问题。根据《德国刑法典》第174条关于照护关系的规定,在具体的照护关系类型中,亲子关系和家庭关系首要考虑的是家庭伦理和性道德,所展开的是抽象的认定与推定,最为严格也最为特殊。参照德国刑法上照护关系的具体内涵以及以教养、照顾关系为主干、以滥用工作关系为补充、以亲子关系为特例的体系结构,应明确照护职责的实质在于,照护人在人身方面对受照护者的生活方式以及精神和心理的成长进行监督和引导,以及受照护者由此对照护人产生上下从属意义上的依附关系。照护人与受照护者之间性关系的发生意味着照护关系的扭曲和依赖关系的异化,实质上是对未成年被害人性自主权的不法侵犯。“人身照护标准”涉及人身而非财产关系,关注精神而非物质关系,注重心理而非经济依赖。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照护类型中的监护、收养职责属于法定条件严格的特别类型,看护职责属于照护职责的基底类型,学校教育接近于德国刑法上的教养关系,教育(培训)、医疗职责则可在工作关系框架内进行判定。立足我国法律规定和制度框架,可以对具体照护职责的判定规则加以展开。